罗某为南方某市A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是本市较早经营袜业的企业之一,其前身是仅有十来个员工的家庭作坊,后来在罗某和其妻子的苦心经营下,渐渐地变成现在拥有固定资产上亿元、员工将近600人的本市较大型企业。1997年7月,A公司申请取得了“奇梦”牌商标的注册,现在已经成为国内外袜业中较知名的品牌。罗某和妻子心里都很明白,公司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关键一点是靠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能够经得起市场考验。
2010年7月,A公司在上海举办的某秋季广交会上,无意中发现C袜业有限公司的宣传册上竟然利用A公司的产品样本,并且在招贴画上也擅自使用了“奇梦”注册商标。A公司当即就找到C袜业有限公司的展会负责人要求其说明原因,但得到的却是“不清楚”的回答。广交会结束后,罗某又专门派人赴C袜业有限公司调查,经查:C袜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底新开办的一家小公司,其员工上下不到30人,生产的产品质量很差。为了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有销路,他们在这次秋季广交会就打了“奇梦”商标。掌握了确凿的证据,A公司理直气壮地找到C袜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责任;但C袜业有限公司却辩称,公司生产的产品还未投入流通领域,还不能算商品,当然也就谈不上侵权。A公司当时也没找到充分理由予以反驳,事情也就此搁置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