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原始取得的原则为“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谁取得该商标)。所谓“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即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或者组织,如果你不及时注册,即使你使用该商标已很久(除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一旦被他人抢注,你都将失去该商标权。因此,企业要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取得商标权。
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就必须依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进行商标注册:
第一步,申请前的查询。
申请商标注册前,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第二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第三步,审查。
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步,公告和异议。
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步,注册。
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