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有一家名为青岛贵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贵海)的海运物流公司,成立已有十几年时间,在业内也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同为山东沿海城市的烟台,两年前出现了一家山东贵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贵海),这让不少消费者产生了疑问:这是青岛贵海企业发展而开设的新公司吗?殊不知,两家公司非但没有任何渊源,前不久还因“贵海”字号打起了官司。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上述两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认定山东贵海将“贵海”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山东贵海停止使用“贵海”字号,赔偿青岛贵海50万元。
两家“贵海”起纠纷
青岛贵海成立于2006年12月,专业从事国际货运服务,总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并在天津、连云港等地设立了分公司。2015年1月,该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338047“贵海”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运输等。山东贵海同样是一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据悉,两家公司并无关联。
经过十几年的经营,青岛贵海的客户范围遍及山东省及全国多个省市,在货运代理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青岛贵海认为,山东贵海将“贵海”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字号权益,并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青岛贵海一纸诉状将山东贵海诉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200余万元。
山东贵海则认为,其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并不知道青岛贵海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山东贵海注册含有“贵海”的企业名称是因为有好的寓意,不存在攀附青岛贵海商誉的故意。
“从该案查明的事实看,二者注册地域相近,经营业务领域相同,山东贵海成立时,青岛贵海的‘贵海’品牌在货运代理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贵海在申请注册时理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但其仍将“贵海”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实际使用,且“贵海”一词并非常见词汇,臆造性较强。因此可以认定山东贵海攀附青岛贵海商业品牌商誉、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明显,并且山东贵海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青岛贵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山东贵海立即停止使用“贵海”字号,并对其企业名称进行变更,赔偿青岛贵海50万元。山东贵海随后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准裁判助维权
近年来,因企业字号引发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规制此类行为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山东贵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问题上,两级法院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别。”青岛贵海代理人、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贵海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法院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通称为一般条款)认定山东贵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上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厘清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明确了该一般条款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因此,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二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山东贵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非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法律更加明晰准确。”王云诚表示。
本报就该案联系山东贵海的代理人,对方表示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近年来,物流行业蓬勃发展,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的物流企业,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商标字号,制止他人恶意“搭便车”,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其在核心类别第39类及时对商标进行了注册,可以说,青岛贵海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合格的。而对于被告而言,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则有待提高,如果其对同行业企业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检索,避开他人企业字号,就不会让人觉得有“搭便车”的嫌疑。
李婷表示,相关企业要维护自身权益,应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注册商标、及时申请专利、及时登记著作权,从而为自身搭建起坚实的知识产权堡垒,在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更能成为企业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企业在工商登记和商标注册之前,应对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字号进行充分检索,特别关注同行业的知名商标、字号,避免权利冲突和“傍名牌”,切忌抱着侥幸心理、妄图“搭便车”牟利。(赵瑞科)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