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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标无效宣告中能继续使用吗?

时间:2022-4-18  点击次数:362

一、原告商标无效宣告中能继续使用吗?

商标无效宣告中不能继续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宣布无效的商标视为一开始就不存在,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二、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第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列明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载明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应当打印彩色图样,另外附一件黑白图样。

第二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国内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成立证明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是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第三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宣告无效后,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商标的图样,商标应用的产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商标时必不可少的资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商标,还要提供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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