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顾清清)近日,市中院审结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系2021年9月1日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以来,市中院受理的第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某节能公司为一款爆破用聚能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调查发现,被告某环保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聚能管与其产品外观设计要素存在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实质相同,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近似设计,属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侵权规模巨大,对其权利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现有设计分别进行比对。本案相关引证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承办法官在审理调查及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专门向当事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释法析理,最终获得原告认同。后来,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企业也对法官的公正审理表示感谢。